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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阳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请休假及外出报批报备规定》的通知

稿件来源:彭阳县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0-06-12 17:16:50

县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室:

  《彭阳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请休假及外出报批报备规定》已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彭阳县纪委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彭阳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请休假及外出报批报备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规范干部职工请休假及外出报批报备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根据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规定和《彭阳县科级及以上干部请销假报告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请休假事项包括: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丧假、探亲假、陪护假、育儿假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请休假事项。

  本规定所指外出,是指干部职工因私前往彭阳以外地区的情形。

  第四条  干部职工请休假或外出,须填写请休假(外出)审批表(报备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1天请假,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向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请休假及外出实行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如因紧急情况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或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外出返回时间、改变行程、超原定假期的,按审批权限向相关领导报批后执行,在返回工作岗位3日内补办手续。请休假返回工作岗位当天向办公室销假。

  第六条  报批程序:

  (一)科级领导干部及各室主要负责人请休假,3天以内的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按照《彭阳县科级及以上干部请销假报告制度》执行。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外出,报分管副书记审批。

  (二)委机关其他干部职工请休假,1天以内的由室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的经室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书记审批;3天以上的经室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书记、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外出,由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请休假,3天以内的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同时,报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后,向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的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同时,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按照《彭阳县科级及以上干部请销假报告制度》执行,向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外出,向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

  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干部职工请休假或外出由派驻机构自主审批管理,请病假、事假5天以上的向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外出请休假要求:

  (一)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十项禁令”,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

  (二)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如有重大工作任务需要,应按通知要求中止假期,及时返回。

  (三)外出期间要注意人身安全,如遇特殊重大事项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八条  请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15号)规定,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以集中在1个月内安排,须妥善处理好工作与休假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机关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事假。事假应从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干部职工请事假,应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扣除相应的工资。

  (三)病假。一般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3天以上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干部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正常享受机关各项生活福利。病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四)婚假。《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干部职工登记结婚后可享受3天假期。

  (五)产假和护理假。根据《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6年8月自治区政府第85号令),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自治区的增加产假60天),并依法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除给予42天产假外,可酌情给予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婴儿1周岁内的),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含因哺乳往返路途时间。对距离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

  (六)丧假。根据〔1980〕劳总薪字29号文件规定,干部职工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死亡,可请丧假,假期为3天。

  (七)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干部职工工作满1年,与父母和配偶不住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待遇。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每次20天;探望配偶,每1年享受探亲假1次,每次30天。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1年给假1次,每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每2年给假1次,每次45天;如父母去世,探望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1次,每次20天。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八)陪护假。根据《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可享受带薪陪护假,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天。

  (九)育儿假。根据《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

  第九条  上述纪检监察干部请休假必须事先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审批,待批复后方可离开。对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离岗,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或已履行报批手续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作旷工。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干部职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对报备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妥善安排交接贻误工作、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等行为,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请休假和外出的备案管理工作。委机关各室、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本部门干部职工请休假及外出严格审核、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出国(境)的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假期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巡察机构干部职工请休假及外出参照本办法自行审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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